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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院执行,在民事判决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构成犯罪,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来说明。
案情摘要
1、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建荣邀请郑建宏为自己拆除养殖用房,在工作过程中郑建宏摔伤,之后在医院治疗。
2、2015年2月期间,杨建荣夫妻见郑建宏伤势严重,需大额医药费,杨建荣夫妻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雪富,劝说姜帮忙,欲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姜。
3、姜雪富在自己和杨建荣夫妻的真实债务仅为30余万元的情况下,由杨建荣出具了共计300万元的借条给姜,同时姜出具了一张300万元的收条给杨建荣夫妻,以抵销该300万元的债务。
4、后杨建荣夫妻及姜雪富以该笔虚构的300万元债务,于2015年2月25日就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5、2015年4月15日郑建宏死亡,共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前后共支付郑建宏家属约20万元。
6、郑建宏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建荣夫妻赔偿郑建宏家属共计375 526.66元。
7、判决生效后,杨建荣夫妻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郑建宏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
8、法院在对该案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告人杨建荣夫妻名下无财产,但杨建荣名下有一套房产,已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给姜雪富。
9、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作为被执行人的杨建荣夫妻了解房产情况,并向姜雪富了解其与杨建荣、颜爱英借款及抵押情况时,杨建荣、颜爱英表示无财产无能力全额赔偿。
10、姜雪富表示其享有杨建荣、颜爱英300万元的债权真实,杨建荣夫妻的房产已抵押给其,导致涉案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11、2016年4月5日,法院以被告人杨建荣等人伪造证据,涉嫌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侦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多次找杨建荣夫妻、姜雪富作询问及讯问笔录,三人仍坚称300万元的借款真实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后姜雪富、杨建荣、颜爱英开始如实供述。
12、2017年1月,被告人杨建荣夫妻还了判决款,杨建荣夫妻取得了郑建宏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观点:
1、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荣夫妻、姜雪富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共同犯罪。
2、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建荣夫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雪富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杨建荣夫妻、姜雪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3、杨建荣夫妻已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且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颜爱英无犯罪前科,均可从轻处罚。均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观点:
1、宣判后,被告人杨建荣夫妻均提出上诉,称其并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
2、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荣夫妻在其雇佣的郑建宏摔伤后,二人正是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涉案房产会被法院拍卖用以执行,才起意、预谋转移该房产,以达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
3、为此,二人多方游说被告人姜雪富,串通姜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此为由将房产抵押给姜。
4、之后,杨、颜未支付判决赔偿款,2015年11月,郑建宏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二人核实财产状况,二人虽表示愿意和解。
5、但一直隐瞒其有能力执行却以虚构高额债务为名将涉案房产转移的真相,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实际财产状况,致使涉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6、直至杨建荣等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涉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杨建荣夫妻按其事先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
7、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二人构罪的阻却因素,事后的履行行为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司法界主流观点: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